沈阳哪有宠物市场
沈阳宠物交易市场是沈阳市政府批准的独资开发经营的合法市场,现正在市人大、公安、防疫、物价、商委、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下开发兴建。
宠物交易市场的建立将一改沈阳市内宠物交易零散、无照、无序的经营状态,使这一特业的市场交易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检疫严格化,管理现代化,环境形象化的高标准要求,即从原始低级市场形态向现代高级市场形态一步到位。
宠物交易市场的建立将有助于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我国部分老人摆脱老年孤独;将有助于人与动物,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共融自然;将有助于疾病的控制和防止环境的污染;有助于缓解交通的堵塞;将有助于物种的优化。
为了有助于宠物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市政府在会议纪要中指出:
1、明确沈阳市只建一处规范化,规模化的宠物市场,不设第二家。
2、明令取缔各大公园,周边马路自发形成的宠物市场。
3、宠物持证交易为合法,在控犬办领导下由市场统一办证,收费标准定为观赏犬一次性办证200元,其余款缓收。
上述规定为净化沈城,美化社会环境,规范已形成的宠物交易场所、为将来立法,整顿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宠物市场建设的基本概况:
位于昆山西路与大二环路交汇处,即皇姑区向工街沈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西侧100米。占地120亩,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一期工程投资1,500万元,将起动轻重犬交易区,场地区划18,000平方米;其他观赏物种(花、鸟、鱼、鸽、兔、猫、猴等)交易区,场地区划14,400平方米;二处经营场所为封闭式二侧为30平方米门市房,内设上下水二表进户,前店后厂;生活服务区(餐饮、娱乐、休闲、食杂店等),场地区划5,000平方米;配套服务区(宠物医院、犬粮、犬具、犬药、鱼具、鸟具、饲料等)摊位;停车场占地20,000平方米,可有序停放各种机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等。二期工程投资1,500万元,将修建赛狗场、斗鸡场、斗羊场、宠物表演场等,完善市场繁养、培育、交易、比赛、表演的功能,使市场向多元化发展,变单纯的交易场所为功能齐全的景点化工程,为沈阳人民增添一处妙趣横生、喜闻乐见、心驰神往的好去处。
从目前规模上建设上看,沈阳宠物交易市场可谓是全国最大的综合性宠物市场。市场规划合理整齐,配套设施现代完备,交通方便快捷,防检措施严格,屋业管理完善。市场优越之处:
1、精品宠物设精品交易屋,并有隔离带,红外灯和药物消毒。
2、重犬区为封闭式圈装,一犬一圈。
3、一不同颜色组成的棚区防雪、防雨、防晒。
4、市场地面专业化、现代化的铺垫,确保进场宠物的安全。
5、花鸟鱼虫区错落有致,突出自然的和谐美感,提升人们欣赏情趣和博爱情操。
6、养殖区将会为专业养殖户提供一处200-400平米安全可靠、就地发展的理想场所。
7、社会全新服务概念下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您提供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与服务。
8、业户只面对一个管理者,提供业户宽松条件,维护商家业户的利益。
9、专业保安队伍日夜巡视守卫,严打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扰乱治安秩序的不法分子,确保业户和爱好者的安全。
10、专职保洁队伍每时每刻、定位及时地清理环境,确保经营环境的卫生整洁。
11、综合服务队伍在远途运输、保接保送、寄养寄卖、中介服务、信息传递,发布诸方面为您周到服务,让您称心满意。
合法的宠物交易市场尚属新生市场,怎样提高该市场的高级含量、文化含量、科技含量和服务含量是有待我们与广大业户、广大宠物爱好者共同研究、共同关心的问题,我们希望市场能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领导下,在各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的宠物业户和宠物爱好者的热情参与下得到顺利地建设和良好的发展,使人与动物能在共生的美好城市里相谐成趣,其乐融融。
现市场已进入正常建设阶段,为早日解决业户交易无场无序问题,早日净化沈城,改善交通治安环境,经市政府市公安局控犬办批准,凡是宠物爱好者及业户现在即可前来宠物市场(临时市场)进行合法交易。
包头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包头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包头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条例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兽医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的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免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沙河镇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相应的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的镇和人口稠密的特殊区域,经相应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六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八时至二十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斗犬、弃犬。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收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疫,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经检疫后对可以饲养的犬进行饲养或交由他人饲养。
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十一条个人在养犬前,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应当及时治疗。
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到住所地的旗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犬尸及时进行无害处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养犬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代征。养犬交纳的管理服务费全部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救灾的犬只,应该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可以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对犬在楼道及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一条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严重传染病的犬应当及时送交犬类留检所。
第二十三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解决,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
第二十五条除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杂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
第二十六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等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美容院、动物寄养所、动物训练所等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七条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犬类养殖场、销售市场或者其他犬类经营场所的犬只,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八条从外埠进入本市的犬只,必须具有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并于五日内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并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动物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防疫检疫服务。
第三十条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户养犬两只(含两只)以上,公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携犬进入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在规定时间以外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经登记和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补办养犬登记证,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饲养、经营的犬只不按国家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为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纵犬伤人和纵犬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在户外的粪便,携犬出户时不为犬挂犬牌、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至犬类留检所,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和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将没收的犬只交犬类留检所,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的大型犬、烈性犬,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界定并公布。
二、包头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办理条件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办理材料
1.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2.养犬义务保证书
3.动物健康免疫证
4.犬只正面4寸彩照1张、1寸3张
5.狗主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步骤一:养犬人到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包含养犬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完全民事能力、独户居住等内容)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步骤二:携所养犬只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步骤三:带相关手续(需犬只正面4寸彩照1张、1寸3张)到住地辖区派出所或公安局治安部门进行养犬登记,领取犬证和犬牌。
办理地点
住地辖区派出所或公安局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立即办结
办理费用: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8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即年检费)。
青海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青海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青海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养犬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公共交通车载媒体、电梯媒体等应当开展养犬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六条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加强自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可以通过12345、110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举报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养犬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捕杀狂犬;
(三)查处犬只扰民、犬只恐吓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行为;
(四)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法携带犬只出户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类狂犬疫苗的免疫登记、备案和效果评估,发放犬类免疫证;
(二)负责犬只检疫,根据检疫申报和检疫结果依法对犬只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犬只进行疫病监测;
(四)依法监督管理犬只诊疗、规模养殖和无害化处理等活动,负责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
(五)依法审查和监督管理犬只规模养殖、收容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
(二)监测人患狂犬病等疫情;
(三)做好狂犬病病毒暴露者的预防接种及诊治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查处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携带犬只出户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犬只经营场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规模化养犬企业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养犬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犬只收容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用地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教育、文化旅游广电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养犬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收集本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区域内养犬有关事项制定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劝阻无效或者业主反映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报告。
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六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犬只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七条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养犬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养犬。
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犬只。
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品种和大型犬只的标准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二张。
第十九条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二张。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在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后,当场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犬牌、犬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推行电子芯片与二维码犬牌管理。
第二十一条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养犬登记证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办延续登记。
养犬登记证、犬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发。
犬只死亡、转让他人或者送交收容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犬只受让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犬只被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养犬登记。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不得携带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进入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
(五)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六)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装入犬袋(笼)等安全措施;
(三)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等措施;
(五)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七)携带病犬外出诊疗时,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笼),不得牵领;
(八)不得交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公共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候车(机)室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封闭式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公共水域等区域;
(四)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五)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六)公共交通工具。
养犬人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并征得驾驶员同意搭乘出租汽车的,不受前款第六项规定的限制。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并对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的行为履行劝阻责任,对不听劝阻拒不离开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临时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鼓励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实行绝育手术。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因养犬人管理不当,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饲养条件或者放弃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转送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第二十九条从事犬只饲养、经营、运输、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犬只。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饲养、收容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
第五章 收容与经营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所,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的条件。
犬只收容所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没收的犬只。
犬只收容所可以进行犬只的收留、领养工作,不得开展犬只经营活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容的犬只进行疫苗接种、疫病防治和检疫。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现的走失犬只、无主犬只送至犬只收容所。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犬只、无主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依法登记的犬只走失被收容的,犬只收容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凭养犬登记证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第三十四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寄养、表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销售犬只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告知买受人本市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向个人销售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禁止在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性场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处以每只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每只一千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携带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进入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每只一千元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延续登记、补证、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违反本条例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未携带犬证、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或者未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在街道和未禁止进入的公共绿地、绿道等公共区域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单位和场所,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禁止进入的单位和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劝阻责任,致使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单位和场所;或者养犬人拒不携带犬只离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向公安机关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二、青海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认证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众号/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种类型等,扶助/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
第二步:公安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
第四步: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第五步:养犬登记办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
犬夜叉故事梗概 记住要有结局
《犬夜叉》故事梗概:
大妖怪犬大将斗牙王与人类公主十六夜的儿子——犬夜叉,因为自己半妖的身份受到人类与妖怪的排斥,为了成为真正的妖怪而想得到四魂之玉;
而巫女桔梗为了保护和净化四魂之玉,运用灵力不断与前来抢夺四魂之玉的妖怪战斗而犬夜叉也看到了渴望过平凡生活的巫女桔梗。在不断的相互了解中,两人相爱了,并最终约定利用四魂之玉的力量,把犬夜叉变成人类,守护使命结束的桔梗也可以回归到平凡生活。
但是,在约定的日子里,发生了难以预料的变故。被假犬夜叉袭击而受到重伤的桔梗在背叛的愤怒中,用尽力气把犬夜叉封印在御神木上,然后带着四魂之玉在火焰中死去。悲剧就此拉开序幕。
500年后的现代一个普通的少女——日暮戈薇,因为自己身体里的四魂之玉,被妖怪百足妖妇强行拉入食骨之井中,跌入犬夜叉被封印后50年的战国时代,与被封印在御神木上的犬夜叉邂逅,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解开了少年的封印。
在随后与妖怪的战斗中戈薇的箭射中了四魂之玉使之散落成碎片。一心想变成大妖怪的犬夜叉无奈之下跟能看见四魂之玉的戈薇,不得不陪伴着戈薇去寻找四处飘落的碎片,寻找四魂碎片的旅程就此开始了。
中途碰到了七宝、弥勒、珊瑚并与他们成为了伙伴,这些伙伴都有着悲惨的遭遇,小狐狸七宝的爸爸被雷兽兄弟所杀害,所以来抢戈薇手中的四魂之玉,后来犬夜叉杀掉了雷兽兄弟替七宝报了仇。无家可归的七宝便跟随犬夜叉他们一起开始了寻找四魂之玉碎片的旅途。
弥勒的家族从祖父开始被奈落下了风穴的诅咒,右手掌上的洞可以无限吸进任何东西,最终连自己都会被吸入消失。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因为这样失去了生命。弥勒便想抢到四魂之玉杀掉奈落解除诅咒,同时为家人报仇。
此间遇到了犬夜叉他们,互相了解后,结伴同行。珊瑚是身为妖怪退治屋的除妖师,被奈落陷害,全村人被杀害,自己的家人也被让奈落控制的亲弟弟杀害,还被奈落挑拨说是犬夜叉所为,便找犬夜叉报仇。
经过和犬夜叉的一番战斗了解真相后,互相成为了朋友,一起踏上了旅途。之后,他们在与奈落的斗争中一起成长。
扩展资料:
《犬夜叉》创作背景:
高桥留美子于1978年出道,1996年开始连载《犬夜叉》,在之前的作品都是以搞笑喜剧为主,而在创作《犬夜叉》的时候就已经想好要创作一部很有故事性,就是她所说的日本时代剧,开辟新的境界。
相比《福星小子》《乱马1/2》基本上都是由一话完结的短篇搞笑漫画构成的。《犬夜叉》并不是搞笑作品,简单说就是可以"动刀动枪的战斗",因此"刀"就是很重要的元素了。
在开始画"战国时代"的时候,作者为了再现那个时代的风景,曾参考了一些土建和过去的画,但无法保证正确的画出吻合那个时代的画,因为漫画中没有标明是哪一时间,就创作角度来说,战国时代是一个相当自由的舞台。
《犬夜叉》男主角 犬夜叉 人物简介:
西国犬妖斗牙王与人类公主十六夜之子,人类与妖怪所生的半妖,因自己半妖所以从小受人排挤,为此犬夜叉想要得到四魂之玉的力量成为完全的妖怪。与同父异母所生的兄长杀生丸,并没有兄弟之情。
在跟日暮戈薇、弥勒、珊瑚、七宝等同伴一起收集四魂之玉碎片的过程中不断成长,最终成为了一个勇敢坚强而又温柔善良的半妖,并跟朝夕相处相恋的现代少女日暮戈薇共同结束了四魂之玉的命运轮回,走到了一起,和大家一起共同迎接未来。
《犬夜叉》简介:
神话组合的诸多问题!!!!!!急急急急急急!!!!!!!!!!!!!
楼上的解释都很详尽了
我补充一下
1.虽然是PD安排的,但看得出jin对韩佳人还是有好感的
可是当时韩佳人已经名花有主了,so,没有发展的可能
节目毕竟只是节目
2.那个是05年的时候,也只是节目而已
张英兰跟神话关系很好
很早的时候就因为采访过神话而认识
只是朋友而已
没有发展可能
张英兰自己也公开了她的理想型
不是jin那类型的
3.这个的确要看国家
普遍来说,按FANS的数量,彗星的比较多
在韩国按他们CAFE的官方数字看,玟雨和彗星的fans最多
最近因为《我们结婚了》的节目,DD人气也很高
但韩国人普遍不是很待见junjin
这个跟他出的事有关
这个下面会另行介绍
日本应该是彗星和东万人气比较高
中国都差不多吧
看起来是我们jin家的人比较多一点
但亲妈也不多。。。爬走的人很多。。。
所以,不好说
你了解多了就知道了
4.绰号多了
韩国有韩国的叫法
中国有中国的叫法
韩国:
老大:兔子
玟雨:狗
万万:熊
彗星:猫
JIN:以前的不清楚,现在叫junstin jinblake
DD:樱桃
中国的叫法就多了,你上各大神话的网站看看吧
每个人都有自己习惯的叫法
5.裸照事件是我们jin家的人都不愿意提起的事
他02年年初一次喝酒的时候被下了药
在昏迷的状态下被别人强行拍了裸照
之后整整勒索了他一年
他都没敢跟任何一个人说过
只是一个人不停地换号码
直到歹徒寄了一张裸照给他的经纪人
经纪人觉得事态重大
和jin还有他爸爸一起决定
连夜召开记者发布会
公开了那张照片
韩饭们在电脑前守了一夜
见到就删
所以现在网上已经没有那张裸照了
但是jin因为这件事收到了很大的伤害
在韩国的人气一下子下跌到谷底
这也就是到现在韩国人还觉得jin的形象不好的一大原因
jin还因此得了舞台恐惧症和焦虑症
至于原因,大多是猜测,没有证实,所以不好说
6.土豆上多的是
7.不仅仅是
jin从出生就没见过他亲生母亲,
因为父亲要挣钱养家,所以一直寄养在奶奶家
第二任母亲又对他不好,饭也吃不饱
后来他爸又接了第三次婚
这个妈妈对jin很好
也帮他找到了他的亲妈
05年初有个节目good morning
是JIN和现在的爸妈一起出去玩的视频
韩国人很不待见离婚和再婚的人(韩剧里面多有体现)
更何况jin他爸结了三次婚
不过jin很尊重他爸
是个孝子
但是也造成了韩国人不喜欢他的另外一个原因
可以参见05年轰动一时的明星X-file事件
里面有一条就是说jin时刻帮他父亲说话的形象不好
(因为韩国人更不待见他爸)
8.图片么到处都是挖
贴吧里会比较多
网站里会比较好找。。。
PS最后推荐你几个神话的网站吧
最近很红的热病81 唯爱神话 还有,看你的问题大多关于jin
所以再给你几个jin的网站的地址吧
jun临天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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