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防走丢牌内容(宠物防走丢标语)

全国首个宠物防走丢功能上线了,具体采用了什么样的技术?全国首个宠物防走丢功能上线,采用了注册宠物专属账号,登记宠物相关信息,领取“爱宠证”,录入宠物鼻纹,为自己宠物注册了“电子身份证”。当宠物丢失之后,

宠物防走丢牌内容(宠物防走丢标语)

全国首个宠物防走丢功能上线了,具体采用了什么样的技术?

全国首个宠物防走丢功能上线,采用了注册宠物专属账号,登记宠物相关信息,领取“爱宠证”,录入宠物鼻纹,为自己宠物注册了“电子身份证”。当宠物丢失之后,被陌生人拾到,可以通过鼻纹识别,用平台虚拟号码联系宠物主人,让宠物顺利回家。

这样一项技术的出现,为众多养宠物人士带来了福音。使得他们也能够为自己宠物,注册“电子身份证”,拥有专属自己宠物的“爱宠证”。一旦出现宠物丢失,增加了宠物找回概率。

这项宠物防丢失技术,为支付宝平台开发,想要注册朋友,只需打开支付宝,搜索“防走丢”,根据提示操作注册信息即可。这一项技术,采用了下面这两项科学技术。

独一无二鼻纹注册信息

宠物所拥有鼻纹,如同我们人的指纹一样独一无二,通过将宠物鼻纹录入系统,就能够准确识别宠物,并进行宠物找回。当然了这样做法,有一个重要的前提,便是宠物主人,在应用系统内,注册了自己宠物信息。

拾到宠物的朋友,还需要了解这个功能,而且确保宠物,不会对自己构成伤害,才能够通过鼻纹,来识别宠物身份信息。

平台虚拟号码,联系宠物主人

除了鼻纹这项科学技术应用以外,还有一项技术,便是将宠物主人电话信息隐藏。通过平台虚拟号码,覆盖了宠物主人电话,最大程度保障了宠物主人个人隐私,避免因为宠物找回,而给宠物主人带来烦恼和纠缠。

这样一来,我们在找回宠物时候,就不会因为和对方联系,而让自己电话号码暴露,给自己后期生活带来不便。

了解这项功能的我,却并没有饲养宠物的习惯。不过能够将这条消息,分享给养宠物的朋友,也算是做了一件好事情。想要自己宠物防丢失,赶紧来试试这个功能吧!

狗狗在宠物店寄养应该注意什么?

想要出门旅游但是狗狗又不方便带在身边?狗狗寄养会成为主人的首选。由于狗狗需要出门遛弯,所以很多主人会选择比较专业的宠物店寄养,如果狗狗在寄养期间发生问题了,专业的宠物店员也能及时的帮助狗狗。那么当主人准备带狗狗寄养时,需要做些什么呢?

寄养前主人尽可能详细清楚的将狗狗的生活习惯告诉店家

一、你的狗狗适不适合寄养?

1、年纪太大或太小的狗狗由于抵抗力太弱,很多宠物店都会拒绝接受,特别是还没有打完预防针的幼犬、有心脏疾病的狗狗等,宠物店是绝对不会接受寄养的。

2、脾气不好,对人或对狗非常凶恶的狗狗。虽然宠物店员都是热爱动物的,但是你的狗狗会没原因的攻击人类或者别的动物,宠物店如果觉得没有办法控制的也会被拒绝。

友情提醒:如果有熟悉狗狗脾气、性格的宠物店还是选择熟悉的店家为好。

二、寄养前主人需要带的东西

1、狗狗所在城市的狗证,如果你为狗狗办理过狗证的话请一定带着,谁也不能保证哪天抓狗大队就到宠物店去抓狗了。

2、狗狗平时习惯的食物、用品。宠物店提供的狗粮一般都是单一品牌,一些肠道敏感的狗狗可能不习惯。还有狗狗平时的玩具、毯子,如果地方足够大,最好把狗窝也带着。

3、主人的联系方式及狗狗饲养要求。这是最重要的,如果你的狗狗在寄养期间发生任何问题方便店家与你及时沟通。明确告诉店家狗狗是否需要出门遛、喂食次数及时间,以及狗狗的生活习惯等。

三、宠物店寄养狗狗的注意事项

1、挑选狗狗最熟悉的宠物店,让熟悉狗狗性格的店家照顾是最适合不过的了。如果在宠物店寄养高峰时期,主人记得提前预约哦~

2、签订寄养协议。一般正规店家都会有寄养协议,主人在签订协议前也需要认真阅读一些条款,由于寄养时狗狗最容易引起传染性疾病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寄养前说清楚。

3、寄养时间不能太长。虽然狗狗是会通过气味、声音、容貌等来识别主人,但如果寄养时间太长,狗狗忘记主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支付宝正式上线宠物“防走丢”功能

7月15日消息,今日,支付宝上线了宠物“防走丢”功能,该功能应用了蚂蚁集团旗下蚂蚁保险平台研发的宠物鼻纹识别技术。

即日起,每一位宠物主上支付宝搜“防走丢”,录入宠物鼻纹信息,可领取独一无二的电子“身份证”。一旦宠物走丢,主人可以一键报失,如果路人看到走丢宠物,可用支付宝扫鼻纹进行识别,通过虚拟号码联系宠物主人,送宠物回家。

据悉,宠物的鼻纹类似人类的指纹,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早在去年,为解决宠物保险中宠物身份识别唯一性的问题,蚂蚁保险技术团队研发了宠物鼻纹识别技术,并将该技术向保险公司、城市管理部门等合作伙伴逐渐开放。

其中,在进行宠物保险投保时,蚂蚁保险平台根据鼻纹信息为宠物建立专属电子档案,理赔时,刷鼻纹核实宠物身份就可一键完成理赔,解决了宠物的识别难题。

此外,宠物走丢不仅是宠物主的痛点,也是 社会 治理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一大负担。今年1月,杭州城管已经在犬证办理中引入宠物鼻纹识别技术,并在西湖区开展试点。

据蚂蚁官方介绍,该技术的识别成功率超过99%。由此,杭州也有望成为国内首个数字养宠城市。

蚂蚁方面强调,由于是全新应用场景,宠物防走丢功能上线后,依旧还需要一段时间不断优化迭代,提高识别准确率。

蚂蚁保险平台宠物产业部总经理若与曾表示,让宠物跟人一样拥有身份证明,便于解决宠物 健康 管理、出行登记、丢失找寻等问题。在未来,支付宝还会打通宠物驱虫、疫苗等服务,方便用户做宠物管理。

原文作者:林月

狗狗丢了怎么办?

1.留下你的味道

主人准备穿一整天的衣服,越长越好,放在狗狗最后丢失的地方。如果有狗狗习惯的玩具,带着它们一起去。

2.借助网络力量

3.呼吁监控和搜索。

第一时间,在走失地点附近对狗进行了监控,并在走失地点附近张贴了几条寻狗启示录,希望附近居民或路人能提供线索。狗对声音极其敏感。他们能听到远方主人的哭声。声音越大越好!

4.给它戴上项圈

养狗时,主人要给狗戴上项圈,刻上狗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如果不是真的偷狗贼发现了狗,他可能也会尝试联系狗主人。

5.带上牵引绳。

狗狗走失的原因有很多,因为主人没有给狗狗带牵引绳,所以会导致狗狗走失,不管你的狗狗有多好。主人不能因为这个就把狗拴起来。这样做是不对的。牵绳是狗的生命线!

6.分开找

我记得寻找走失儿童有个“十人四追法”。其实找狗有点类似。每个人都从不同的路线出去,寻找失踪的狗。寻找狗狗可能经常去的地方和狗狗集中的地方。

7.原地等待。

有些狗并不是真的想逃跑。可能只是为了好玩。当它冒险一段时间后,它可能想原路返回。这时候主人可以站在你们分开的位置等着,他可能会出现。

8.确保你的狗可以被识别。

最好在狗项圈上贴上铭牌,刻上狗狗的名字和联系方式。这样,如果不是真的偷狗贼找到了狗,他也可能会尝试联系狗的主人,这至少比没有牌子的走失狗有更好的机会。大部分主人,如果对自己的狗有感情的话,都愿意出钱换来自己的皮毛孩子。

9.相信你的狗

如果你很了解你的狗,有些主人会选择信任狗,自己去找。当然,这并不具有普遍性。虽然我们相信狗,但毕竟事故太多了。除非它的离开是车主可以控制的状态。

老人如何防止走丢?

给他买一条老人防走丢手环/老人防迷失手环吧,他能帮助你的家人顺利回到你的身边.现在才卖19.90元,生产公司为:美公主亚洲有限公司.

防老人走失手环,. 服务内容. 当老人意外走失时,透过防走失手环上的安全识别码,经由安全识别码系统,或警察网络、老人福利联盟协寻系统、大众传播媒体、医院等管道尽速寻获返回家庭。 服务对象:易走失或迷失的老人。每个安心手环上面都会有一个安全识别码与老人的身份相对应,当老人不小心走失时,别人可以通过手环上面的电话及安全码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会输入手环安全识别码进行身份确认,可以快速找到监护人及联系方式,把老人新的地理位置告诉监护人,这样,老人就可以快速回到亲人的身边了。本产品的设计理念是有效减少监护人的烦恼与担心。能有效防止老人意外走失后无法与亲人联系,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是一款安全有效的产品。产品的颜色有12种供您选择,适合老人带的安全识别码手环的型号为M型或L型。当老人外出或外出到异地旅游时,请不要拿下手环。

目前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进一步加快。2009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14亿,占总人口的12.5%。与上年度相比,老年人口增加725万,老年人口比重增加0.5个百分点,高龄化程度也进一步加重。

老年文体活动比较丰富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老人个人安全健康问题:

当你在外地工作时,而你的父母也跟你一起来到人生地不熟的外地。语言上的障碍及行为能力的不足够会给老人外出时带来风险。也许当你不在家时,你的老人会帮你出去买菜,或去某个地方散散心。或是当你带着老人外出旅游时,老人对的陌生的地方不是很熟悉,这时就容易出现走丢。与你失去联系。年长的老人他们对于数字的敏感程度远远低于年轻人,他们有时记不起自己家里的电话或是儿女的电话,当他们走失后,老人就处在危险之中。外地语言上的沟通不对称及老人有可能无法描述你现在所居住的地方的情况,身上又无法出示相关联系信息与证件时,事态就会变得更严重了。

做为儿女来说,当你知道你自己的父母在外出时不小心走丢了。那种心情也许是无人能够体会的。美公主始终关注个人安全健康与身份识别并积极勇于创新的公司 ,老人安全定位与个人身份识别手环是一款专为所有年龄的人而设计并提供全球最新的最流行的个人安全保障及身份识别方案的创新产品.该产品的创建是基于美公主亚洲有限公司自己所拥有的Web的应用软件网站而开发的,俗称S-Iwristbands 通信引擎,是一款简单易用,并且高效,具有成本优势,老少皆宜的产品,广泛用于儿童,老人,学校,游乐公园,24小时商店,保险公司,体育比赛活动,旅行社,及大型公司,大型连锁超市,及广告促销礼品。

对于我们提供一整套的方案给解决老人容易走丢问题,那就是使用我们公司所生产的老人防走丢手环,该手环具有身份识别与定位功能。具体资料请看下面所描述的相关资料。每个产品上面都有一个独立的安全识别码,及一个服务电话。每个手环都是独一的。使用我们公司产品后,你就不会担心老人外出时会走丢了。

怎么防止老人走失?

制作身份卡片。在老人的衣服口袋里放入制作的身份卡片,卡片上面记录老人的个人信息或家人的联系方式,及主要病症处理方法等内容。

2、特制挂饰品。在老人的挂饰品上刻上老人的个人信息、家人的联系方式。如,手链,挂坠等。

3、给老人制作一些防走失胸牌、胸卡、提示牌等标志物,标识牌上写上老年人的住址、亲属联系电话、烦请好心人帮忙等话语,平时给老人带在脖子或是胸前,当发生走丢的时候,遇上好心人就能帮忙联系家人了。有些老人爱面子,或是老年痴呆后无意识乱丢东西,因此,他们可能弄丢防走失胸牌。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可以选择防走失衣服,把老人家人的联系方式绣在衣服上,或是用染料写在衣服上。

4、强化老人的记忆。平时要经常教老人记住家人的电话或工作单位,或教老人记住户籍所在地的具体地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或教老人记住家周围的标志性建筑,如大商场、市场、学校、公园或小区名称等。

00004.

5、一些地区公安局等部门提供防走失服务,推出防走失手环,可以到公安部门登记申领。老人戴上防走失手环后,当发生走失时,只要有民警或是好心人把老人送往公安局或是派出所,就能快速确定老人身份并联系家人。

6、市场上也推出了一些防走失定位手环,这种手环一方面提供求助标识,当走丢时,遇上好心人可以请他们联系老人家人,如果没人帮忙,手环也会向家人发送老人的位置坐标信息,随时掌控老人位置信息,帮助家人快速寻找老人。

7、给老人配置一个手机,选择便宜的功能机,不要给老人配昂贵的智能机,虽然智能机有导航定位功能,但要是遇上不怀好意者,很可能被人窃取手机。在手机上贴一个求助信息的贴纸,在通信录里存上家人的联系电话,手机的待机画面也可以设置为求助信息的图片。给手机弄一个带子,平时给老人挂在脖子上。

8、要掌握老人的去向,平时多关心老人,让老人熟悉周边环境及一些标志性的建筑物,并多给老人拍一些近期的生活照。在人多时要专门抽一人看护老人(痴呆)。

9、外出购物、游玩或在比较拥挤的公共场所,应与老人牵行,还要告诉老人在和家人失散时应该在原地等待,不应该到处乱走。并在老人(痴呆)的口袋里放些食品,以备走失后应急之用.

10、给老人佩戴专注于防走失的定位器(坐标派),老人随身佩戴定位器,监护人通过手机实时查看老人位置,能够设置安全围栏,老人走出安全围栏监护人就可以收到报警信息,方便及时找到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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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时间报案,求助警察发布协查通知;

2、在老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寻找;

3、携带老人近期照片到救助站寻找;

4、印制寻人启事求助路人;

5、求助媒体。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在小区等地方 饲养 宠物犬时必须遵守那个地方的规定,那么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有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 教育 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农牧业局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计委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卫计委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八条 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

(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条 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

(四)城区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品种、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农牧业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死亡犬尸体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 报告 养犬登记部门。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活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携犬人进入;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携带犬的人不得乘坐电梯上下楼,应当走普通人行楼梯上下楼;如紧急情况需要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 ;

(六)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8时至20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七)携犬户外活动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污染环境。

(八)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溜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第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携犬进入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制止携犬进入行为。

第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送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农牧业局应当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及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者狂犬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农牧局、卫计委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牧业局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

(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

(三)经营的犬只应当笼养;

(四)对养殖的犬只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市农牧业局出具免疫标志;

(五)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六)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

(七)城区居民小区养犬,不得在居民小区公用场所养犬,如小区内的空闲地、楼顶、楼道、地下室等公用面积空闲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买卖与养犬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管理规范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农牧业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处理违规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其他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已经饲养的犬类,其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二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受害方举证责任:包括

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

2、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侵害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侵害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就是是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方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只有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三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 市内四区所辖的农村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称一般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称重点限养区)。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组织捕捉、没收无证犬和违章犬,并对违章养犬者进行处罚。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并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一般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市内四区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市内四区的工厂、仓库等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

第七条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境外人员持有长期居留证,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审核,由市公安部门批准。一般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单位申请养犬,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批准;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 保险 公司投保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养犬者持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以及有关保险单据,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并给准养犬挂犬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因违反本办法,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十二条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缴费标准为:重点限养区的居民饲养观赏犬的,每只每年5000元;一般限养区的居民饲养犬的,每只每年5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每年6000元。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缴费。

第十四条 前条所列费用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城市的限制养犬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犬进行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和办理有关手续外,所养犬必须栓养或圈养,禁止携犬出户;

(二)在第一项情况下携犬外出的,必须携带《养犬许可证》,束链牵犬,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和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养犬者变更住址或养犬条件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如《养犬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立即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犬死亡的,养犬者应当在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犬失踪的,养犬者应当在3日内到原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失踪超过一个月的,养犬者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市内四区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

第十九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从境外进入本市的犬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犬咬伤他人,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往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将犬留验,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没收其犬,并吊销其《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失踪犬在失踪期间伤害他人的,没收该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被伤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养犬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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